本文来源:智车科技
2024年9月22日,美国商务部提议法规禁止中国软件和硬件用于联网和自动驾驶汽车,以维护国家安全。
该提案针对的是关键的通信系统和自动驾驶技术,并禁止中国和俄罗斯开发的零部件。这些限制将涵盖电动和燃油汽车的软件和关键硬件组件,包括自动驾驶和车辆通信系统。虽然具有创新性,但这些互联网连接功能被视为黑客或监控的潜在漏洞。
新规定还将包含保护主义因素,限制依赖互联技术的中国汽车制造商的进入。软件禁令预计将在2027车型年内生效,而硬件限制将在2029或2030车型年开始。
商务部的提议将允许在最终确定规则之前有30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目标是在2025年1月制定最终规则。
此举是拜登政府减轻外国操纵和中国公司收集数据风险的更广泛战略的一部分。这些措施旨在让美国汽车行业有时间发展自己的联网汽车供应链,减少对中国技术的依赖,同时提高数据安全性。
目前美国汽车市场上没有多少中国软件和硬件会被新规定禁止。相反,商务部将这些规定定位为预防性的。
提案内容
经智车科技查询,提案主要对美国联邦法规title 15 商业和对外贸易(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15 Commerce and Foreign Trade)第791部分——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的安全进行了修订补充。
第791部分——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的安全,增加了网联车辆内容。
PART 791修订网联车辆相关内容
提案建议修订Part 791,增加由§791.300至§791.3.19组成的子部分subpart D,内容目录如下:
D子部分——ICTS供应链:
791.300目的和范围。
791.301定义。
791.302禁止的VCS硬件交易。
791.303禁止的涵盖软件交易。
791.304相关禁止交易。
791.305符合性声明。
791.306一般授权。
791.307具体授权。
791.308豁免。
791.309上诉。
791.310咨询意见。
791.311“知情”通知。
791.312记录保存。
791.313报告应按要求提供。
791.314处罚。
791.315罚款前通知;和解。
791.316处罚。
791.317行政收集;移交美国司法部。
791.318违规认定。
791.319可分割性。
术语定义:
联网车辆(Connected vehicle)是指由机械动力驱动或牵引的车辆,主要用于公共街道、道路和高速公路,它将车载网络硬件与汽车软件系统集成在一起,通过专用短程通信、蜂窝电信连接、卫星通信或其他无线频谱连接与任何其他网络或设备进行通信。
自动驾驶系统(ADS:Automated Driving System)是指能够持续执行完整联网车辆的整个动态驾驶任务的硬件和软件,无论其是否仅限于特定的操作设计域(ODD)。
车辆连接系统(VCS:Vehicle Connectivity System)是指用于完整连接车辆的硬件或软件项,其功能是能够以超过450兆赫的频率传输、接收、转换或处理射频通信。
VCS硬件是指以下支持车辆连接系统功能的软件赋能或可编程组件和子组件,或是支持车辆连接功能的项目的一部分:微控制器、微型计算机或模块、片上系统、网络或远程信息处理单元、蜂窝调制解调器/模块、Wi-Fi微控制器或模块、蓝牙微控制器或模组、卫星导航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其他无线通信微控制器或模组以及外部天线。VCS硬件不包括对VCS硬件的通信功能没有贡献的零部件(例如支架、紧固件、塑料和无源电子设备)。
“由外国对手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示的人(Person owned by, controlled by, or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r direction of a foreign adversary)”是指:
(1) 无论位于何处,作为代理人、代表或雇员的任何人,或应外国对手或其活动全部或大部分直接或间接受到外国对手监督、指导、控制、资助或补贴的人的命令、要求或在其指示或控制下以任何其他身份行事的任何人;
(2) 任何人,无论位于何处,只要是外国对手或外国对手控制的国家的公民或居民,并且不是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
(3) 任何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其主要营业地点、总部、注册地或根据外国政府或外国对手控制的国家的法律组建;或
(4) 由外国对手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何处组织或开展业务,包括(a)至(c)段中确定的任何人通过拥有实体中已发行总投票权的多数或主要少数人、董事会代表、代理投票、特殊股份、合同安排、正式或非正式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权力的情况,无论是否行使,以确定、指导或决定影响实体的重要事项。
提案提供了由中国和俄罗斯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示的人员的多达二十几项示例,摘录部分如下:
示例4:A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是B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或俄罗斯注册成立的私营公司,其主要营业地点在中国或俄国。由于B公司受中国或俄罗斯管辖,因此B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由受中国或俄管辖的实体控制,并将被视为“受中国或俄方控制”和“受其指示”。
示例6:A公司是一家在税收优惠管辖区组建的控股公司。A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其公司投票结构以A类和B类股票为特征,B类股票的投票权是A类股票的十倍。如果持有A类和B类股份的受中国或俄罗斯管辖的股东的总投票权构成总投票权的多数或主要少数,则A公司将“受”中国或俄罗斯“控制”并“受其指示”。
示例9:A公司董事会有八名成员。公司A以股东和公司治理结构为特征,任何重大商业决策都需要75%的绝对多数。董事会的三名成员是中国或俄罗斯公民,因此受其管辖。由于这三名成员占董事会投票权的37.5%,他们可以阻止任何绝对多数,从而决定、指导或决定影响A公司的重要事项。A公司将“受控于”或“受”中国或俄罗斯。
§791.302 禁止的VCS(车辆连接系统)硬件交易
(a) 禁止VCS硬件进口商故意(knowingly)进口由中国或俄罗斯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示的人员设计、开发、制造或供应的VCS硬件。
(b) 在本子部分的背景下,仅根据受雇、签约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参与VCS硬件设计、开发、制造或供应的自然人的国籍,VCS硬件将不被视为由中国或俄罗斯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示的人设计、开发、制造或提供。
§791.303 禁止的涵盖软件交易
(a) 禁止互联汽车制造商故意向美国进口由中国或俄罗斯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示的人设计、开发、制造或供应的包含所涵盖软件的完整互联汽车。
(b) 禁止互联汽车制造商故意在美国销售由中国或俄罗斯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示的人设计、开发、制造或供应的包含所涵盖软件的完整互联汽车。
(c) 在本子部分的背景下,仅根据受雇、签约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参与设计、开发、制造或供应涵盖软件的自然人的国籍,涵盖的软件将不被视为由中国或俄罗斯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示的人设计、研发、制造或提供。
§791.304相关禁止交易
禁止由中国或俄罗斯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示的互联汽车制造商在美国故意(knowingly)销售包含VCS硬件或涵盖软件的完整互联汽车。
前线观点
1.该法规提案如通过将有效地关闭中国公司制造的汽车的大门,即使这些汽车是在美国生产的。即使中国汽车制造商从非中国公司采购相关的软件和硬件,这些汽车也将被禁止。
2.目前中国车企出口美国车辆数量很少,该法规短期内不会对双方产生实质性影响。
3.长期来看,该法规的唯一目的就是实现美中智能网联车辆及技术的完全脱钩,对智驾技术尤其是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应用发展会造成深远影响。
4.在企业方面,主要将对希望进入美国市场的整车企业、创企、技术及硬件供应商造成重大影响,例如比亚迪、苇渡科技、文远知行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