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3 日,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发布“重要声明二”。声明指出:“就卢浩、赵迎以及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存)涉嫌侵犯我司重大商业秘密一案,公安不予立案,提起行政复议、立案监督及民事诉讼。”
相较于一个月前(6 月 18 日)的声明,引人关注的变化有两点:
·晶存给江波龙发了一封律师函;
·深圳公安局不予立案,江波龙提起行政复议。
以一个局外人的观感来说,事情并未完全向着江波龙希望的方向发展,晶存也并非如表面这般沉默以对。
前情回顾(源自江波龙复述)
“
2018 年 5 月底,江波龙 DRAM 产品经理卢浩主动辞职,离开时公司一再强调保密义务,卢浩还签署了专门的保密承诺书。2018 年 8 月左右,江波龙突然发现晶存科技开始在市场上销售其自有品牌‘Rayson’的 DRAM 产品,随后,我们又了解到卢浩在从江波龙离职以后马上加入了晶存科技,我们从直接客户、间接客户、上下游供应链以及一些市场渠道做了深入的了解,发现我们自有的 LPDDR3 测试技术方案可能已被侵权。
晶存 LPDDR3 产品
经过较长时间的准备,包括完成第一轮司法鉴定以及收集大量直接证据材料,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正式向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举报了这起案件。
其中,卢浩在离职前系我司的 DRAM 产品经理。作为产品经理,他一方面熟悉公司的技术秘密以及产品特性,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需要也会直接接触到公司很多核心技术文件和市场商业机密信息。卢浩也曾任我司软件工程师一职,并直接参与了涉案的测试技术研发。
赵迎系 DRAM 产品线项目助理,之前直接协助卢浩工作,这个岗位涉及大量的产品成本、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信息。
由于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和处理中,目前不太适合公布太细节的证据和事实依据。我们可以举个直观例子让大家感受和判断下。
工商稽查部门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显示:
1)卢浩以及晶存等所使用的 LPDDR3 测试硬件电路板以及其他同时被扣押的鉴定材料(“检材”),与江波龙在量产使用的硬件电路板存在实质性相同;
2)检材涉及的部分电路板的物料编号均与我司产品编码完全一致;
3)检材中部分设计图纸还有我司注册商标 Longsys 信息。
”
什么是“商业秘密”?
在继续探讨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清楚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首先是何为商业秘密?其和专利的区别在哪里?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和专利均是对企业科技成果的保护,但保护的措施却截然不同。首先是产生方式不同,专利需要国家授权方受到法律保护,而商业秘密无需申请和授权,只需要对未公开的技术加以保密措施;第二,两者受保护时限不同,专利有时效性,商业秘密只要方法得当可以一直保存下去;第三,两者的保护方式不同,专利需要公开然后加以法律保护,而商业秘密的知晓范围需要严格控制。
可以明显地感受到,专利侵权的认定更简单,那么江波龙为何没有选择将其如此有优势的技术专利化呢?按照江波龙 CFO 所言,“本次涉案的技术方案是建立在江波龙电子多年的存储研发经验基础之上,投入专门团队历时近 1 年方才研发完成的,原有测试方案及迭代方案一直使用至今。正是因为这套测试技术方案成熟、稳定且可操作性强,才会招来一些人的关注。”
目前江波龙在全球范围内申请的专利超过 800 件,那么一个成熟且有竞争力的方案为什么没有申请专利保护呢?“本次涉案的测试技术方案,江波龙是在充分考虑了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有效性(因为申请专利就意味着要把具体的技术方案进行公开)以及潜在被专利侵权的可视性难易后,选择了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江波龙 COO 对此回应称。
如何判定“商业秘密侵权”?
按照现行生效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对其他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者应知签述(1)、(2)、(3)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所具备的四种特征是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和价值性。实用性和价值性在这起事件中已经不需要赘述,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江波龙首先需要证明事件中的测试技术是商业秘密,而后需要举证来证明晶存侵权了。
从江波龙的“重要声明二”中我们已经获悉了一个信息,那就是晶存已经发律师函给江波龙,并在其中提出这项测试技术并非商业秘密,而是行业内公开所知的技术。江波龙 COO 认为:“涉案的测试技术方案的技术难点在于,如何用较小的成本、较快的时间,实现对 DRAM 产品的全面测试,验证 DRAM 芯片在不同的产品平台上的兼容性、可靠性、稳定性等关键指标。”
他解释说:由于 DRAM 测试技术的复杂性,没有一段较长时间累积研发,团队配合,反复测试验证,包括诸多外部软硬件条件的配合,是无法形成完整的 DRAM 测试方案的。
江波龙的这番解释可以告诉我们的是这个技术有难度,但并不能证明其秘密性和保密性。而从这次江波龙的“重要声明之二”来看,江波龙提交了关于涉案测试技术属于非公知的(即秘密性)的鉴定报告,以证明涉案测试技术是商业秘密,而不是行业内公开所知的技术。这样一来,看起来这个问题将是案件的焦点之一。
关注事件的人一定还记得屡次被提起的那个商标,而江波龙在“重要声明之二”中也是用这个商标回怼了晶存, “晶存公司电脑中相关的硬件资料中赫然还有我司的‘Longsys’图标,又作何解释?”
笔者要是说江波龙对技术不保密,那么定然很多人会怼我,因为不仅是存储的圈子,但凡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科技公司对技术有保密协议和保密措施。但与非网记者还是向江波龙求证了这个事情。
江波龙 COO 表示:“江波龙一贯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按照行业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员工保密制度,包括与员工签署保密文件、建立公司自有的服务器、限制信息只能通过公司服务器传输以及区分保管技术秘密等。”
江波龙 CFO 则补充了一些其它细节,“江波龙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贯按照行业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日常运营。自公司成立以来,在品牌及商标注册方面一直有非常强的保护意识,江波龙主要在全球范围内保护自有的 FORESEE 商标以及 Lexar 商标。基于合法合规的原则之上,对内我们会制定更规范的品牌和商标使用规范,对外我们会进行更严格的管控。”
但他们同时也表示,江波龙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密制度,但仍然防止不了有人利用各种方式(包括职务之便),有意获取并侵犯商业秘密,事实上就连特斯拉、华为、中兴等超大型国际知名企业也不时被侵犯商业秘密。
维权路漫漫
越是看相关的案例,越能够理解江波龙在第一份声明中的话,商业秘密维权并非易事,先警告然后走司法的方式一方面是先礼后兵,还有一个原因是不想劳师动众。这样的诉讼一旦开始,就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还是回到江波龙的“重要声明二”中,“在本案中,我司提交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该机构亦是深圳市市场稽查局随后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非公知鉴定意见,报告厚达数百页,仅关键的核心技术秘点就有 11 处。” 这其中,将委托机构变成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的委托机构这一点非常重要。
我们看一下过往“商业秘密侵权”案例的法院审判:因涉案损失的鉴定意见和涉案配方属于商业秘密的鉴定意见均是由被害单位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上述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鉴定意见的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均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因此上述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证据。所以涉案产品配方被披露给第三方对被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没有证据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因被告人***披露被害单位的涉案配方导致被害单位损失***万元没有事实根据。
江波龙的做法让后面的诉讼和调查有了一个站得住脚的证据。
深圳公安不予立案这一点目前还原因不明。难道是损失不明确?江波龙 CFO 对于损失是这样描述的,“本次测试技术方案上的专项研发投入是 300 多万人民币,但实际上这一切是建立在公司多年积累的研发经验之上的。如果由一个全新的团队进行研发,很有可能花掉上千万、用掉几年时间也不一定可以取得成功。此外,涉嫌侵权方利用这套技术方案,以没有研发投入的成本优势,快速用低价冲击市场,江波龙因此失去了不少业务发展机会,也损失了相应的利润。”
无论原因为何,公安不予立案并不意味着事件的完结,江波龙已经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民事诉讼在商业秘密被侵权后同样是重要的维权手段。
针对此事件,与非网记者也咨询了晶存方面的工作人员,其并未透漏发给江波龙律师函的内容细节,并表示晶存的表态会以官方声明形式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