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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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
| 2004年5月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其中第14条明确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中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形式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及其他形式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 国家没有相关的立法 |
属性
| 公共安全类产品。
国家强制执行。 | 管理类产品。
非国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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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2003年10月开始实施国家标准《GB/T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 | 无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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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态度
| 除立法和国标外,2004年底制定的《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新出厂的长途客车、旅游车、半挂车、12吨以上货车等车辆必须安装行驶记录仪。2005年6、7月,交通部连续发出6号、9号、10号令,再次分别对长途客车、重型货车、危险品车作出强制安装的规定。2005年12月1日,国家认监委发出通告,所有汽车行驶记录仪厂家必须参加强制性的安全生产认证,否则不允许销售。
| 根据客户需要进行安装,或由各省发文要求安装,没有部级以上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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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 对车辆操作者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包括速度、刹车、鸣号、方向等。可连续记录15天。 | 实时传输、确定车辆的运行轨迹,实时知道车辆的位置,并可对车辆进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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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 硬件设备不到GPS一半的成本,无每月固定的服务费 | 有50元~200元不等的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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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显示
| 及时、准确 | 由于是根据位移和时间进行计算所的,所以速度显示有延时。在隧道等地方无法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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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
| 从汽车行驶记录仪中取得的数据可以直接作为交警执法的依据 | 获得的数据,不能用于交警的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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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GPS的优势在于实时调度管理,而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优势在于有效的监管司机,从而达到预防交通事故的效果。这就是为什么世界各国用立法的方式推广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而不是GPS的原因。可见,GPS和汽车行驶记录仪,是两种不同用途的产品,记录仪不能取代GPS的调度功能,GPS也取代不了记录仪的事故分析和安全管理功能。用户应根据各自的管理目的选择安装GPS还是汽车行驶记录仪,或同时安装两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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